公诉机关指控称,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未经北京德某某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德某某”牌鸡蛋,涉案金额共计170余万元。被告人杨一某向被告人张某采购上述鸡蛋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共计170余万元。被告人杨二某向被告人张某采购上述鸡蛋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共计7万余元。被告人徐某向被告人杨二某采购上述鸡蛋并对外销售至本市海淀区等地,涉案金额共计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杨二某均向北京德某某公司退赔2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一某、杨二某、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杨一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二某、徐某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表示真诚悔罪。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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