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的通知》要求,补助对象为2021年度已实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的生猪货主。
(二)补助标准:
1、中央财政资金部分: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22〕25号文件附件5)、《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非洲猪瘟强制扑杀标准为1200元/头,补助非洲猪瘟强制扑杀生猪120头,补助金额按总金额(1200元/头×120头)的40%计算,补助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下达的60000元。
2、市级财政资金部分: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的通知》,补助标准参照广东省补助标准执行,实行分级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
(1)生产母猪、种猪、育肥猪100KG以上,1200元/头。
(2)育肥猪40-100KG(含),800元/头。
(3)架子猪25-40KG(含),500元/头。
(4)仔猪(含)-25KG(含),300元/头。
补助金额按总金额(分级补助标准×120头)的60%计算,补助总额不超过92400元。
二、申报时间和方式
申报单位请于2022年7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递交至属地市场监管局辖区局。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商事登记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非洲猪瘟强制扑杀相关证明资料(生猪调运相关资料、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无害化处理相关资料、生猪购销合同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属地市场监管局辖区局初审后填报《深圳市非洲猪瘟强制扑杀处理汇总表》(附录)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辖区局初审资料组织第三方审计公司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结果按程序落实补助经费核拨工作。
五、监督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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