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高种用动物健康水平,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制订了《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现予发布,自2022年6月24日发布起实行。
本标准规定了与动物疫病相关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和检查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饲养的种用动物。标准所指种用动物,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种猪、种牛、种羊、种马(驴)、种禽(鸡、鸭、番鸭、鹅)等动物;所指健康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种用动物在动物疫病方面应符合的要求。
标准提出如下防疫条件要求:
1、饲养场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按国家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档案齐全。
3、调出种用动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引进种用动物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观察制度。
4、开展定期消毒、灭鼠杀虫,有防止鸟类等野生动物传入疫病的设施和措施。
5、按国家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
6、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开展动物疫病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其中种猪健康标准为:
1、未发生口蹄疫、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炭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猪丹毒、猪肺疫。
2、临床健康。
3、对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进行监测,病原学监测结果为阴性。
口蹄疫检测方法按《口蹄疫诊断技术》(GB/T 18935)执行;非洲猪瘟按《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执行;布鲁氏菌病按《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 18646)执行;炭疽按《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 561)执行;猪瘟按《猪瘟诊断技术》(GB/T 16551)执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GB/T 18090)执行;伪狂犬病按《伪狂犬病诊断方法》(GB/T 18641)、《伪狂犬病病毒荧光PCR检测方法》(GB/T 35911)执行;猪丹毒按《猪丹毒诊断技术》(NY/T 566)执行;猪肺疫按《猪巴氏杆菌病诊断技术》(NY/T 56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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