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在严某某的经营场所现场发现有5种兽药产品,及兽药原料、标签及包装袋、生产设备,严某某不能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调查核实,严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兽药共计5种169袋,累计已生产两个批次以上,并以流动摆摊的方式销售涉案兽药;剩余兽药原料670.75公斤,标签1136张,包装袋199个。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责令严某某停止生产,并对严某某作出没收兽药产品169袋、兽药原料670.75公斤、产品标签1136张、包装袋199个,没收生产设备自动封口机1台、电子秤2台、打码机1台,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本案是一起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件,涉案产品为水产、畜禽用兽药,当事人以简易工艺混合兽药原料,分装至印有伪造生产厂家名称、兽药批准文号的包装袋的方式生产假兽药,并以流动摆摊的方式进行销售。养殖户购买、使用此类兽药产品,不仅得不到有效的用药指导、售后服务,亦无法保证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效果,甚至可能会导致疾病进一步传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本案罚没款总额相对较大,有效震慑违法分子,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力维护养殖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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