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有关要求,“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审批”已变更为“兽医微生物菌、毒种进出口审批”,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使用无需进行审批。为做好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菌(毒)种使用申请
(一)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用菌(毒)种
1.申请单位填写《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供应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打印菌(毒)种订购协议(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未取得相关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还应提供兽药GMP证书或GMP现场检查验收结果通知书等文件的复印件。
3.涉及知识产权菌(毒)种的,还应提交申请单位与知识产权单位签订的菌(毒)种转让协议复印件。
4.申请单位如需订购检验用菌(毒)种用于疫苗研发中免疫效果评价的,还需要提供详细的试验方案。
5. 生产企业申请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用于已有批准文号产品检验的,需提供检验产品的具体批号。原则上申请企业的检验设施和防护措施应符合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要求。
(二)研究用菌(毒)种
1.申请单位填写《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供应申请表》,同时打印菌(毒)种订购协议(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申请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用于试验研究的,需提供相应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详细的试验方案。
二、菌(毒)种供应
申请单位菌(毒)种使用申请符合要求的,保藏中心将按照《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菌(毒)种。
具体订购流程及注意事项可登录CVCC网站(http://cvcc.ivdc.org.cn)进一步查询。
联系人:肖睿、刘天明、李虹、蒋颖
联系电话:010-61255379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中国兽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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