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动物防疫法》实施 今后动物检疫工作该如何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制定实施旨在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随着我国养殖现状的不断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经历了一次修订和两次修正,使得我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即将施行。据了解,此次修订对动物检疫工作制度、兽医队伍管理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今后动物检疫工作该如何落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动物检疫工作制度有重大调整,是今后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准绳和基本遵循。各地要充分认识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政策要求,加强法律宣传贯彻,推进将动物检疫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落地。

充分认识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检疫一头连着养殖场,一头连着屠宰厂,是防范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关口,也是提高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防控能力的有力抓手。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切实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对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动物检疫是防范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动物检疫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一道重要“阀门”。严格动物检疫各项规定,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置,既可以倒逼养殖、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强化动物防疫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有利于促进养殖、屠宰等环节的生物安全管理,又可以限制患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将动物疫病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有利于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另外,活畜禽长途调运是防范动物疫病的薄弱环节。据统计,有70%的重大动物疫情由长途调运引起。近年来的动物疫病防控经验证明,采用限制高风险区到低风险区调运、经指定通道运输、车辆备案等系列措施,严格做好动物运输监管,能够有效提升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

(二)动物检疫是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动物疫病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食用、冷链运输和疫病防控等问题,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加强传染病源头管控,防止动物疫病向人类传播,是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的有效途径。做好动物检疫工作,防范屠宰、经营、运输患病动物,及时为相关传染病的防控提供预警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化解有重要意义。

(三)动物检疫是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就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经济发展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但同时存在标准化规模化程度低、基础设施不完善、养殖者防疫意识差、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影响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动物检疫工作对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一方面,动物检疫工作贯穿养殖、运输和屠宰全过程,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促进管理相对人落实防疫措施、严格生物安全管理,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兽医系统“孤军奋战”转变为兽医系统与管理相对人的“联合作战”,不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完善从养殖到屠宰的动物检疫全链条管理,堵住监管漏洞,增加违法违规成本,降低检疫不合格畜禽和产品流入市场的风险,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效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秩序。

准确把握新《动物防疫法》中动物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轮的机构改革逐步深入,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全面推进。改革后,由于动物检疫职能划转不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合并到动物疫控中心,有的合并到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有的合并到行政部门,部分地区甚至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职能也不尽相同,有的承担动物检疫工作,有的承担动物检疫技术性工作,有的承担动物检疫事务性工作。原有的自上而下的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体系被打破,工作部署、上下联动受到很大影响。

新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虽然新法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表述上未作改变,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已发生改变。由原法中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调整为“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原农业部出台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24号〕》精神,只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机构,无论其机构如何设置、名称如何表述,均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新法要求,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能实施动物检疫,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地区或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检疫职能的部门不得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二)强化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监管。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来看,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重要原因,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清洗消毒的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疫情传播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引发个别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强化车辆的监管是加强运输环节防疫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措施。

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动物、动物产品调运制度。一是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实施备案管理。根据非洲猪瘟防控需要,按照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生猪运输车辆已经从2018年12月起实施备案管理,2020年7月起对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实施登记管理。截至2021年3月底,全国共备案车辆13.28万辆。这项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压实了生猪收购贩运、运输环节防疫主体责任,对防控非洲猪瘟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在修法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覆盖范围,明确将正在实施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扩大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将生猪收购贩运主体信息登记明确为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备案。二是明确设立指定通道制度。跨省运输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境。截至目前,全国共建设有569个指定通道,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将指定通道制度纳入法律,能够进一步严格畜禽运输监管,落实地方管理责任,衔接产地“出口关”和落地“监管关”,有利于形成涉及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全链条的监管模式。三是严格对违法违规调运畜禽处置。新的《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等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加威慑力。同时对违法运输动物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管理,跨省运输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境等设立相应罚则,进一步严格畜禽运输监管。

(三)强化官方兽医的管理和保障。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官方兽医队伍建设,但由于经费保障、人员素质等原因,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官方兽医人员严重不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数量不足已经成为影响动物检疫工作的瓶颈。据调查,某些省份乡镇站官方兽医仅有2-3人,人员数量与所承担任务相比严重失衡。尤其是机构改革以来,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要求,各地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分人员随执法职能一并转入综合执法机构,从事动物检疫的人员大幅减少。我们调查了两个省,在改革前从事检疫的人员分别有6500余人、2600余人,改革后分别仅剩3600余人、900余人。原本就捉襟见肘的官方兽医队伍,在改革后更难以满足动物检疫工作需要。二是官方兽医工作积极性不高。暂停征收动物检疫费以后,部分地区至今未能将检疫经费完全纳入财政保障,有的乡镇常年没有工作经费,最基本的互联网都不能维持通畅,检疫电子出证都难以操作,造成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检疫工作开展不到位等情况,严重影响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此外,部分地区仍未落实兽医卫生津贴等补贴政策,基层人员工作积极性受挫。

针对上述情况,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保障官方兽医履行检疫职责和保障措施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职,与罚则第一百零八条相关规定相衔接,对保障官方兽医有效开展检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为提高官方兽医履职能力提供条件保障,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条件,定期开展培训考核,有利于持续提升官方兽医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队伍建设管理,促进依法规范行政,提高检疫工作水平。三是规定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兽医专业人员的作用,减轻官方兽医工作负担。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长期以来,逃避检疫、违规调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对规范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原有法律对违法违规的处罚较轻,难以对违法违规人员形成有效震慑。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发生以后,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难以调出生猪,而一些消费大省由于缺乏生猪、价格飙升,造成巨大的生猪价格差。部分违法违规分子因为巨额利润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逃避监督检查,将高风险地区生猪运出“洗白”,即使少数情况被处罚,也因违法成本较低,难以遏制违规调运情况。

此次法律修订,进一步完善罚则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持续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一是完善管理制度配套的罚则规定。明确对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按规定保存运输信息、经指定通道运输、限制高风险区到低风险区调运等新制度的罚则,促进相关制度落实落地;对运载工具装载前、卸载后清洗消毒、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或病害动物产品等原法有要求、但未制定罚则的制度,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求。二是加大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为强化震慑作用,法律修订后,普遍加大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附有检疫证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等行为,对货主的罚金由原有“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调整至“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由原有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调整至“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不折不扣抓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工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动物防疫法》的修订,标志着动物检疫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下一步,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各项规定,找准定位、顺势而为,全力推动动物检疫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认真做好《动物防疫法》宣传贯彻工作。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担负着动物检疫工作的重任,也是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的重要力量。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做好新修订法律的学习研究和宣传贯彻。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和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动物防疫法》的学习工作,推动官方兽医人员掌握《动物防疫法》的基本精神,熟悉基本内容和技术规范。要针对管理相对人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微信、微博、微视频等新型手段开展宣传,使管理相对人熟悉了解法律修订精神和内容,积极支持、配合动物防疫工作开展。开展丰富多彩、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人民群众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体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明确职能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定位、主动作为,推动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体系。一是推动上下机构顺畅衔接。要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为契机,推动层层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省、市、县三级机构的业务对接机制,尽快理顺机构体系,保障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件件有人管、事事有人干。二要推动检疫与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据统计,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大部分地区检疫、执法职能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检疫工作离不开执法的保驾护航。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要求和改革精神,梳理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检疫、监督、执法等工作职责和任务,健全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衔接机制,对检疫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并要求执法机构通报违法线索处置情况。

(三)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落实。动物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系统的“基本盘”,是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一道重要关口,我们必须抓好抓细抓实。一要严格产地检疫。各地要紧扣动物检疫这项基本职能,严把动物“出口关”。要积极协同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摸清畜禽养殖底数,提升动物检疫工作的精确度。既要防止逃避检疫,出现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也要防止对来源不明的畜禽进行检疫申报,甚至对违法违规调运的畜禽“洗白”。二要强化屠宰检疫。各地要强化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畜禽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推动建立屠宰环节入场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启运地信息和目的地信息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深入研究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非洲猪瘟自检的各项措施,主动协调主管部门和疫控机构开展技术培训、能力比对和监督抽检等,确保企业真检、会检、能检出。三要规范动物检疫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检疫申报管理,逐步引导管理相对人转变“随报随检”的惯性思维,按照时限要求提前申报。严格规范检疫操作,严肃查处“隔山开证”、检疫收费、倒卖证章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增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动物卫生监督的信息化必须不断更新、不断完善、不断提升。一是全面开展电子出证工作。电子出证工作对规范检疫证明填写、防范伪造证明等有重要作用。2016年,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19年,农业农村部开始推动省内流通畜禽的电子出证工作。要切实加强省级电子出证系统的管理,加强对偏远地区软硬件配备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保障动物检疫数据传输及时顺畅。二是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全链条监管。补齐检疫工作短板,迫切需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丰富检疫工作手段,提升工作效率。要努力整合完善现有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无害化处理等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系统,制定信息化系统数据规范标准,打造集管理、服务、监管于一体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免疫管理、动物检疫、畜禽调运、落地监管、无害化处理等各模块数据的互联互通、相互印证,最终形成畜禽养殖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卫生全链条监管模式。

(五)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队伍建设。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暴露出的问题来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仍然存在短板和漏洞,要着力找差距、补短板,不断强化队伍建设。一是摸清队伍现状。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官方兽医变化较大。要以实施官方兽医任命制度为契机,尽快梳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情况,对调离动物卫生监督岗位的要及时取消资格,对于现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任命,并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二是强化队伍管理。今年,农业农村部计划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规范化行动,各地要以此次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确认官方兽医管理权限、管理范围,将责任落实到人,切实保障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开展。三是加强学习培训。要积极创新培训方式,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丰富培训手段和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能,切实将动物卫生监督政策要求逐级传导到位。

本版稿件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本文由网络采编综合报道,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nmunet.com/2021/9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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