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将动物防疫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市场供应等情况,决定在城市集贸市场、超市等特定区域或者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动物防疫是公共卫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疫病不仅影响人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办法》指出,要加强对集贸市场、超市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市场供应等情况,决定在城市集贸市场、超市等特定区域或者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并且明确规定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申请登记;明确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要求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此外,要求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明确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联合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动物疫病控制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环节。《办法》对动物疫病防控作了多方面完善,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病应当及时报告的义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同时要求,要完善动物调运监管制度,明确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并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本省的动物。此外,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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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安徽网、安徽人大
新禽况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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