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外省入豫生猪的调运监管,11月30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外省入豫生猪调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按照东部区统一部署,河南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
对于继续饲养的生猪入豫要求,通知明确,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不再接收省外30公斤以上生猪进入河南省育肥。
以下是通知原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省入豫生猪调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农文〔2021〕38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省入豫生猪的调运监管,根据《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工作方案》(东部区联防〔202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入豫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和东部六省(直辖市)联合印发《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东部区统一部署,我省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入豫生猪调运监管要求
(一)用于继续饲养的生猪入豫要求。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不再接收省外30公斤以上生猪进入我省育肥。
(二)用于屠宰加工的生猪入豫要求。
1.东部区其它省份。东部区内省份(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生猪需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经我省指定通道入豫。
2.东部区以外省份。东部区外省份拟向我省输入生猪的养殖企业,除执行东部区其它省份生猪入豫要求外,需事先经我省“点对点”备案,取得备案资格后方可调入。每次调运时随车携带《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见表二)。
“点对点”调入生猪只能进入我省已在中国兽医网公布、取得有效期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且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的生猪屠宰企业。
(三)实施入豫生猪指定通道管理。2021年12月1日起,凡运输生猪进入(过境)我省的,应当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从我省指定通道运入,主动向指定通道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接受监督检查和信息登记,检查合格并取得签章后方可进入我省(河南省入豫动物指定通道名单见附件2)。
二、实施入豫生猪调运备案管理
(一)备案范围:东部区外拟向我省输入屠宰用生猪的养殖企业。
(二)备案条件:
1.年出栏2000头以上;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录入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
4.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无涉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5.落实强制免疫要求,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三)备案方式:申请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按照顺序以A4规格装订)。
1.《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见表一,原件)
2.单位概况(500 字左右,原件)
3.安全养殖经营承诺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持证人亲笔签名,复印件)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6.《畜禽养殖代码证》(复印件)
7.河南省接收屠宰企业名单
8.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且无涉牧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证明(市县两级主管部门签章,原件)
9.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核后,由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备案。备案信息定期在河南兽医云平台公布。
(四)调入监管:自2021年12月1日起,经河南兽医云平台公布的“点对点”备案企业方可经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调运屠宰用生猪进入我省。
各动物指定通道要加强对调入我省生猪的监督管理,严格查验是否为河南兽医云平台公布的“点对点”备案企业,并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签章放行。条件不符的,不得进入我省。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调运生猪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养殖、屠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从省外调入生猪有关规定,对违规进入的、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依法依规处置,并将调运主体、接收方列入黑名单。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省外调入生猪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 系 人:梁 旭
联系电话:0371-65778969
附件: 1. 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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