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最高处死刑

11月27日讯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菏泽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菏指办发〔2020〕86 号)。

记者获悉,对不按照《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向市县驻仓监管组或目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 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 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在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不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此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广大消费者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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