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一无证生猪屠宰点被端,老板被判刑

随着猪肉价格的上涨,一些商贩为牟利罔顾法律规定,未取得经营资质擅自屠宰销售生猪。其行为不仅影响了群众的“菜篮子”安全,也破坏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在广西桂平市一乡镇经营有一间生猪养殖场饲养生猪。2020年5月15日,欧某在没有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饲养场内开设生猪屠宰点并销售生猪给他人。

至2020年5月20日被查处时,欧某在其生猪屠宰点内让蒋某、顾某等人屠宰了生猪14头,并将这14头价值人民币111870元的生猪在屠宰内销售给蒋某、顾某等人。蒋某、顾某等人在欧某处购得生猪肉后,拉到桂平市多个镇上销售。

2020年5月20日4时许,桂平市公安局联合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到欧某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查处,当场扣押了未经检疫的生猪肉229.75公斤,同日桂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扣押的229.75公斤生猪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屠宰生猪,并在屠宰场内销售价值人民币111870元的生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欧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欧某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欧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欧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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